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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蘭銀行成立之前,英國王室就想方設法向倫敦城裏的富人和貴族封建主借錢。當時王家有金庫造幣局,富人會把金銀存在那裏。王室的劣跡之一是曾拒絕兌付人們存在那裏的金幣,其實就是挪用客戶存款。在英法“九年戰爭”中,國王的掌璽大臣印制了政府債券直接賣給商人們,承諾支付利息,並容許商人們以這樣的財政券用於交稅。但這些借款的期限很短,在掌璽大臣幾次不履行利息支付承諾後,商人們再也不願出錢購買財政券了。這樣,已失去的自由加稅權力的國王山窮水盡。 倫敦城裏的原始金融業務在伊麗莎白女王一世(1558-1603)之後一直在緩慢發展,適應了貿易支付的需求。到了十七世紀末,商人們在醞釀成立一家與荷蘭機構類似的銀行。政府的困境為他們提供了絕好的機會,他們不願意把錢分別借給王室,而是要把政府直接借貸的功能銀行化。 出面組織與政府談判的英格蘭銀行條款人是 William Peterson, 一位蘇格蘭人。但真正的運作人是倫敦城中一位老道的商界大腕John Houblon 爵士。英格蘭銀行的提案很快得到國會批準,國王授予了特許權(Royal Charter),允許這家銀行突破當時的法律規定,以不受限制的人數成立股份公司,建立一家資本雄厚的融資機構,前提是把錢長期借給政府。拿到特許權之後幾天,金融城中1208位股東只用了兩周時間就籌集到120萬英鎊。政府同意年息為8%,並支付銀行每年4000鎊的管理費。只用了半年時間,這筆錢就被政府全部支取。描寫“九年戰爭”的學者們寫到,英國士兵在前線的裝備從此讓法國人羨慕不已。 從銀行業務的角度看,英格蘭銀行的成立算不上開天辟地。它所從事的借貸票據業務在荷蘭已有先例。據說1657年在瑞典成立的銀行開創了為王室融資服務的傳統,並且發行過金額確定統一的貨幣。在這些方面,英格蘭銀行是一個具有改造與綜合能力的傑出模仿者。它的模仿對象,主要是荷蘭1609年成立的股份制阿姆斯特丹銀行,來自荷蘭的新國王威廉三世對這一機制耳熟能詳。不過阿姆斯特丹銀行不是為王室亦非為戰爭成立,它的服務對象是新興的國際商貿,包括荷蘭東印度公司,後來也擴展至荷蘭聯合省的共和政府。它創造了存款賬戶、記賬貨幣、透支信用等金融工具。 盡管在機構設制與業務上是模仿,英格蘭銀行超越了它的前輩,成為行史上的裏程碑。這首先是由於它開發的是一個實力強大的新客戶——英國的王室加政府,它永遠不會倒閉。“光榮革命”之後,英格蘭在西方國家中率先實現了政治上的穩定,再沒有發生過內戰,告別了皇權及政權更替的動亂,可以集中精力對付外部挑戰,爭奪世界霸權。 做它的生意,是金融城雄厚的財力與雄心勃勃的權力的完美聯姻。其次,這個客戶的需求是欲罷不能,因為十七世紀後它在世界不同的地方與他國開戰。除了“九年戰爭”:——威廉三世與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之間打,從1756-1763年英國又和法國打了“七年戰爭”,奪取了法國在美洲的殖民地。它與荷蘭打、西班牙打,在東方與印度莫臥爾王朝打,1775年和爭取獨立的美國人打,在十八世紀末葉,又和法國的拿破侖打得不可開交。盡管戰爭為英國帶來貿易與殖民上的優勢,金錢滾滾流向英國,但政府越戰越要依靠金融城的財力支持,借款越滾越大。史學家們認為,從17到18世紀英國的人口與經濟實力來說,法國抵得過兩個英國。當時法國的人口近2000萬,是英國的三倍。為何英國最終戰勝法國,成就世界霸權,現代金融的支撐被視為重要基石之一。 英格蘭銀行成立是公眾與政府信用關系上的一大進步。以往的政府向私人部門舉債是單獨協議,政府有權違規,規則不透明。現在是政府與一個機構做生意,正式簽約,在商言商,相互制約。這家銀行必須是私人擁有的,才能作為與政府利益不同的一方,保證交易的公平性與安全性。英行的股東唯利是圖,但他們同時非常看重大英帝國在全球的崛起,看重以英國自由主義原則在全球推進貿易與殖民,這離不開國家與政府的力量。為了長遠更大的利益,商人們樂於與政府結盟。 英格蘭銀行當時並未想到控制國王和政府的永久債務,但後者在乞求前者解救燃眉之急。做為一個討價還價的條件,國王給了英格蘭銀行一個有時限的“特許經營權”:在11年(1706)之後,一旦政府還完初始貸款,經營權就會收回。這裏要強調一句,此時的英格蘭銀行沒有穩定金融、貨幣、經濟、外貿的責任,這些概念當時完全不存在。英格蘭銀行後來發行的銀行券不過是替代了直接的財政債券,也不是國家貨幣。它成為所謂的“中央銀行”,還有漫長的一段歷史進程。 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銀行,為各國中央銀行體制的鼻祖。1694年根據英王特許成立,股本120萬鎊,向社會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過資本總額的鈔票發行權,主要目的是為政府墊款。到1833年英格蘭銀行取得鈔票無限法償的資格。1844年,英國國會通過《銀行特許條例》(即《比爾條例》),規定英格蘭銀行分為發行部與銀行部;發行部負責以1400萬鎊的證券及營業上不必要的金屬貯藏的總和發行等額的銀行券;其他已取得發行權的銀行的發行定額也規定下來。 此後,英格蘭銀行逐漸壟斷了全國的貨幣發行權,至1928年成為英國唯一的發行銀行。 與此同時,英格蘭銀行憑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擔商業銀行間債權債務關系的劃撥沖銷、票據交換的最後清償等業務,在經濟繁榮之時接受商業銀行的票據再貼現,而在經濟危機的打擊中則充當商業銀行的 “最後貸款人”,由此而取得了商業銀行的信任,並最終確立了“銀行的銀行”的地位。 隨著倫敦成為世界金融中心,因應實際需要,英格蘭銀行形成了有伸縮性的再貼現政策和公開市場活動等調節措施,成為近代中央銀行理論和業務的樣板及基礎。1933年7月設立“外匯平準帳戶”代理國庫。1946年之後,英格蘭銀行被收歸國有,仍為中央銀行,並隸屬財政部,掌握國庫、貼現公司、銀行及其余的私人客戶的帳戶,承擔政府債務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仍然是按政府要求決定國家金融政策。 英格蘭銀行總行設於倫敦,職能機構分政策和市場、金融結構和監督、業務和服務三個部分,設15個局(部)。同時英格蘭銀行還在伯明翰、布裏斯托、利茲、利物浦、曼徹斯特、南安普頓、紐卡斯爾及倫敦法院區設有8個分行。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