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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消息,為做好食品安全法貫徹實施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起草了《嬰幼兒配方乳粉配方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並於9月2日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征求意見期間為1個月,到2015年10月1日前截止。意見稿指出,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標註“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等模糊性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同一企業註冊的一個產品配方只能生產一種產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奶粉。意見稿還要求,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標簽、說明書應當與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一致。嬰幼兒配方乳粉命名和標簽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以及保健作用;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檢驗機構等社會組織推薦或監制;非轉基因字樣;零添加字樣等內容。一旦出現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產;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上市銷售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其標簽、說明書應當與產品配方註冊批準證書不一致等情形,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註冊批準證書的,應當依法予以撤銷,3年內不再受理其註冊申請。對於配方註冊申請人,意見稿也做了界定: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而且管理辦法明確要求,“同一企業註冊的一個產品配方只能生產一種產品,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不得限定區域銷售,不得為銷售商專門定制生產”。同時,意見稿對於配方奶生產企業的配方註冊給出兩個方案:方案一要求:同一企業申請註冊的同年齡段產品配方之間應當具有明顯差異,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可選擇性成分應當相差6種以上,並有科學依據證實。方案二要求:同一企業申請註冊的同年齡段產品配方之間應當具有明顯差異,並有科學依據證實,每個企業不得超過5個系列15種產品配方。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